簡介
在長達兩千多年的傳統中國法制長廊裡,儘管王朝遞嬗,立法頻仍,但始終未曾出現過一部獨立的「民法典」。
民國初期的法律之所以不能及時制頒,也無法適用於全國,一方面,固與國權不能統一,政府權力基礎不穩固有關;他方面,也因為各省軍閥任意制訂「法規」,干涉司法所致。
北洋政府時期的大理院,在如此惡劣的大環境裡,針對當時成文法大量欠缺和諸多不完備的情勢下,能不畏其難,大膽採用判決先例補充方法,肩負起「司法兼營立法」的雙重任務,不僅維護了法制更迭的過渡,而且推動了近代中國法制的前進,誠屬不易;而「制定法」與「判例」如此巧妙的結合,亦屬民國法制的另類異彩。
當下觀察,在繼受外國法初期,大理院所扮演司法機制的角色,在法制史上的意義相當特殊。本書特精選大理院民事判例百則,除有劃時代之歷史意義外,亦為讀者研究的最佳書籍。
目錄章節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節 權利能力
第二節 行為能力
第三節 責任能力
第四節 住所
第五節 人格保護
第六節 死亡宣告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社團法人
第三節 財團法人
第四章 物
第五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意思表示
第二節 契約
第三節 代理
第四節 條件及期限
第五節 無效撤銷及同意
第六章 期間及期日
第七章 時效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取得時效
第三節 消滅時效
第八章 權利行使及擔保
第二編 債權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節 債權之標的
第二節 債權之效力
第三節 債權之讓與
第四節 債權之承任
第五節 債權之消滅
第六節 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
第二章 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買賣
第三節 互易
第四節 贈與
第五節 使用租賃
第六節 用益租賃
第七節 使用借貸
第八節 消費借貸
第九節 雇傭
第十節 承攬
第十一節 居間
第十二節 委任
第十三節 寄託
第十四節 合夥
第十五節 隱名合夥
第十六節 終身定期金契約
第十七節 博戲及賭事
第十八節 和解
第十九節 債務約束及債務認諾
第二十節 保證
第三章 廣告
第四章 發行指示證券
第五章 發行無記名證券
第六章 管理事務
第七章 不當利得
第八章 侵權行為
第三編 物權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
第四節 共有
第三章 典權(活賣附)
第四章 先買權
第五章 佃權
第六章 地上權
第七章 鋪底權
第八章 地役權
第九章 擔保物權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抵押權
第三節 不動產質權
第四節 動產質權
第十章 占有
第四編 親屬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家制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家長及親屬
第三章 婚姻
第一節 婚姻之要件
第二節 婚姻之無效及撤銷
第三節 婚姻之效力
第四節 離婚
第四章 親子
第一節 親權
第二節 嫡子
第三節 庶子
第四節 嗣子
第五節 姦生子
第六節 養子
第五章 監護
第六章 親屬會
第七章 扶養之義務
第五編 承繼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宗祧之承繼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宗祧承繼人
第三節 承繼宗祧之效力
第三章 遺產之承繼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遺產承繼人
第三節 承繼遺產之效力
第四章 嗣子未定及絕產
第五章 遺囑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遺囑之方法
第三節 遺囑之效力
第四節 遺囑之執行
第五節 遺囑之撤銷
第六節 應留財產
第六章 債權人或受遺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