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刊物

民初法律變遷與裁判(1912-1928)

作者: 黃源盛
出版社: 政治大學
出版日期: 2000/04/01
語言: 繁體中文

簡介

自清末官制變革,以迄民初北洋政府時期(1912-1928),大理院是為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大理院院長有統一解釋法令必應處置之權,大理院有指揮、監督各級審判之柄,在近代中國法制變革過程中,一直居於特殊的優越地位,對於近代司法乃至民事立法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書上篇「民初大理院」及「大理院司法檔案的典藏整理與研究」兩篇文字,對於大理院的裏與外、人與事,乃至司法過程中立法契機的性質與特徵;以及如何進行裁判史料的整編與研究,將有深刻的著墨。

而平政院的成立,是中國正式採行行政訴訟制度的創舉,然而,從民國三年到十七年間,政局動盪,百廢待興,平政院處在傳統與近代,固有與繼受的新舊法制更送時期。正因為其所處時空如此特殊,又為中國第一個行政訴訟審判機闕,因此,其制度的緣起為何?實際的運作狀況為何?在中國行政法制的發展史上究竟具有何等意義?耐人尋味。本書上篇「平政院裁決書整編與初探」一文,將細說其中原委。

傳統中國,刑制發達極早,刑法典也很圓熟,而民國的法典,仍以刑法出世為先,第一部在民國紀元即行公布,乃由遜清《大清新刑律》經過相當刪修後而成的《暫行新刑律》,施行至民國十七年六月方才壽終,是北洋政府統治時期始終適用的刑法典。其實,這段期間,亦曾有過三次刑法修正草案的研擬:第一次《修正刑法草案》成於民國四年,係由「法典編纂會」酌採前清各省簽注修正,交法制局會同司法部、大理院核議,惟時值洪憲政變遂寢。《刑法第二次修正草案》於民國七年,由「修訂法律館」據前案修正,提交議會,亦寢而未議。民國八年,「修訂法律館」又將《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加以文字上的修正,是為《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惟仍囿於種種因緣,尤顧及南方政權未必首肯,又遭擱置。本書中篇的「民元暫行新刑律的歷史與理論」、「民國四年修正刑法草案摭遺」、「民國七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及其改定案述評」等三篇,將分別描繪其明朗的輪廓,進而釐清其衍進的軌跡。

考諸「刑事訴訟」此一名稱,中國昔日沒有,是繼受外國新法制後才出現的。民國初基,立法機關尚未建立,而刑事罪案卻縷縷不斷,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以及社會的安全、國家的存立等法益又不得不加以保護;因此,司法審判機關在犯罪的偵查、審判與執行上,關於刑事程序的發動與進行,必須要有一套新的章法可循。而大理院身為當時最高的司法審判機關,其所為的程序準則乃為下級法院的典範,為清晰當時刑事訴訟程序的生成與遞嬗之跡,本書中篇「民初近代刑事訴訟的生成與開展」一文,擬從民元以迄三年大理院初期的程序判決探討起,以明其法制運作的應然面與實然面。

傳統中國法制,雖說刑事法早熟,也很先進,但卻缺乏一部完整獨立的民事法典。晚清聘日籍顧問松岡義正協助編纂民律,取意於日本及德國民法,於宣統三年(1911)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是為中國有獨立民法典之始,惟還未及送資政院審議通過,清廷已覆。民國肇建,十七年來,動亂相尋,歲歲不絕;其間「法律修訂館」雖於民國十四年另草擬《民國民法草案》,仍未完成立法程序。此期間,民事法典不完不備,職司審判的各級法院,其民事法源依據何在?迄今未有正解。

民事案件錯綜複雜,法官既不能以法無明文而拒絕審判,究該如何?《大清民律草案》第一條規定「民事,本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法;無習慣法,依條理。」而大理院於民國二年上字第六十四號判決例,採取上述之法意,亦載明:「判斷民事案件,應先依法律所規定,法律無明文者,依習慣法;無習慣法者,依條理。」皆所以示法院於判斷民事案件時,應適用之法則,及適用時之先後次序。然其所謂「法律明文」,所謂「習慣」,所謂「條理」,究其內涵如何?實質又如何?其所定適用的順序,是否絕對地不容有例外?凡此饒富趣味的課題,頗堪探究。其中,「法律明文」事涉「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容當另日再論。至於「習慣」及「條理」之為何物?其地位如何?本書下篇之「大理院民事審判與民間習慣」以及「大理院關於誠信原則的法理及其運用」雙文,將爬羅剔抉相關判例,深入其中,揭開民國初期民事審判的神秘面紗。

目錄章節

上篇 司法制度與裁判史料

1、民初大理院(1912~1928)
壹、序說
貳、傳統中國中央司法機關的歷史考察
一、自先秦以迄清朝
二、晚清改制
參、民初大理院新局面的裏與外
一、大理院設置始末
二、大理院的組織與職掌
三、大理院的人與事
肆、大理院司法過程中立法契機的理論與實際
一、判例的性質及其學說爭議
二、大理院判例的司法立法契機及其特徵
伍、結論

2、大理院司法檔案的典藏整理與研究
壹、序說
一、研究民初法制的動機與因緣
二、民初大理院司法檔案研究的目的
貳、民初司法檔案典藏與大理院審判史料
一、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J館藏概況
二、二檔館中的大理院司法裁判史料
參、大理院司法檔案的整理與纂輯
一、司法檔案的蒐集與甄選
二、司法檔案的分類與整理
肆、大理院司法判決研究方法引論
一、大理院判決的法源性與規範理論
二、大理院判例的風格
三、大理院判例在法學方法上的運用
四、大理院判例在法制史上的意義
伍、餘論一「法史文獻學」的建立與展望

3、平政院裁決書整編與初探(1914一1928)
壹、序說
貳、平政院行政訴訟裁決書整編紀實
一、裁決書蒐羅的過程
二、裁決書的整編
參、平政院與民初行政訴訟制度
一、案件種類的統計與分析
二、若干案例的運用實態
伍、結論

【附錄】平政院行政訴訟裁決一覽表

中篇 刑事主法與司法實踐

4、民元《暫行新刑津》的歷史與理論
壹、序說
貳、《暫行新刑律》頒布的時代背景
一、公布日期及頒布者的爭議
二、暫行新刑律與民初政局
參、從《大清新刑律》到《暫行新刑律》的變與不變
一、從體例上及內容上言其形變與質變
二、暫行新刑律的篇目與要旨
肆、《暫行新刑律》的特質及其理論基礎
一、西方刑法史上的學派論爭
二、暫行新刑律與刑事學派
伍、《暫行新刑律》的修正與剋制
一、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
二、民初時期的刑事特別法
陸、結論─《暫行新刑律》評述及其歷史意義

5、民國四年《修正刑法草案》摭遺
壹、序說
貳、《修正刑法草案》產生的時代背景
一、外觀世變
二、內審國情
參、《修正刑法草案》的宗旨及其內容
一、關於禮俗方面
二、關於政體方面
三、關於國民與法官的程度方面
四、其它
肆、《修正刑法草案》的特質及其理論基礎
一、隆禮的泛政治思想
二、重典的實利政策導向
伍、結論─《修正刑法草案》的歷史意義與評價

6、民國七年《刑法第二次修正索》及其改定案述評
壹、序說
貳、〈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產生的時代背景
一、政治情勢的推移
二、社會環境的變遷
參、從《暫行新刑律》到《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變革
一、關於總則部分
二、關於分則部分
三、《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改定
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特質及其立法原則
一、自立法之繼受言
二、自立法之精神言
三、自立法之技術言
伍、結論
【附錄】民國初期刑事立法比較表

7、民初近代刑事訴訟的生成與開展──大理院關於刑事訴訟程序判決箋釋(1912-1914)
壹、序說
貳、清末民初刑事程序立法的曲折與變革
一、《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的胎亡
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的催生
三、《法院編制法》的問世
四、《刑事訴訟律草案》的育成
五、民國對清季諸法案的續承與新創
參、大理院刑事程序判決的特色與案例箋釋
一、公訴原告─檢察官
二、豫審
三、強制辯護與輔佐人的訴訟法理
四、控訴、上告與三審制度
五、上告之利益及於未上告的共同被告
六、附帶私訴
七、白白與自由心證
八、非常上告以有利益於被告者為限
九、大理院的特別權限
肆、結論

下篇 大理院判決與民間法源

8、大理院民事審判與民事習慣
壹、序說
貳、習慣在傳統中國法制中的運用及其地位
一、舊中國社會中的習俗與制定法
二、傳統裁判史料中的習慣態樣
參、清末民初民事立法過程中的習慣調查與體現
一、《大清民律草案》──(1911)
二、《民國民法草案》──(1925)
肆、民初大理院判例對民事習慣的適用實態(1912-1928)
一、大理院判決中的民事法源與習慣
二、習慣法的概念與要件
三、習慣法的效力
伍、結論

9、大理院關於誠信原則的法理及其運用
壹、序說─誠信原則與民事法源
貳、誠信原則的法理念及其歷史衍進
一、歐陸法系中誠信原則的進程
二、傳統中國法制中的誠信原則
參、清末民初誠信原則在民事立法上的開展
一、《大清民律草案》中的誠信原則(1911)
二、《民國民法草案》中的誠信原則(1925)
肆、誠信原則在大理院判解例中的適用實態
一、權利之行使及擔保
二、情事變更原則
三、權利濫用之禁止
四、詐欺脅迫及不當行為之禁止
五、債之內容及履行期之變更
六、過失相抵
七、暴利之禁止
八、違約金之酌減
九、禁止反言原則
十、物權之相鄰關係
伍、結論

附錄
(一)民國初期法制要事年表
(二)關鍵字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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