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降赦,無疑破壞法制,屬不合理措施,而將君主的恩赦納入律令規範,使君權有所約束,不致漫無節制,應視為不合理措施的合理化過程,但恩赦又是皇帝個人專屬的恩德,因此,終究無法將恩赦完全法制化。
自武后以降,恩赦已非單純皇帝的恩德,而是皇帝統治廣土眾民,貫徹皇權的必要手段,如武后行新政、德宗行兩稅法等關涉國計民生的重大政策,必藉恩赦以廣被四方,下達萬民。晚唐時,恩赦愈來愈難以落實,依附在赦令之上的政策,自然無從施行,皇權不斷萎縮,大唐帝國遂土崩瓦解。
恩赦制度的發展歷經三變:
恩赦在遠古原為寬恕族內的犯罪,及至春秋戰國時,轉變為君主的恩德,乃君主治國臨民的手段。
漢代時,恩赦除了可對罪囚免刑以外,還加上對官民的恩賜。
至唐代,君主更藉恩赦作為貫徹政策的重要手段,赦之作用已溢出單純恩德的範疇。